山西自7月1日起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单位要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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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11:27 新华网 | |||||||||
新华网太原6月9日电(记者李阔)从7月1日起,山西省新的《劳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强行命令职工冒险作业,否则将被有关部门严肃处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每年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进行平等协商,订立工资协议。用人单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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