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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自7月1日起拖欠工资3个月以上的单位要受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11:27 新华网

  新华网太原6月9日电(记者李阔)从7月1日起,山西省新的《劳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强行命令职工冒险作业,否则将被有关部门严肃处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每年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进行平等协商,订立工资协议。用人单位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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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如有特殊情况拖欠职工工资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行命令职工冒险从事作业,职工有权拒绝。据山西省劳动保障部门介绍,《条例》旨在切实保护每一位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条例》的用人单位,经调查属实后,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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