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3岁小孩”状告两男孩意外伤害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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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18:12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6月9日电(卫建萍、杨金志)3岁女孩小花拿着烟花玩耍,不料炸伤了脸和手。一起玩的两个小哥哥被女孩告上法庭,因为是他们点燃了女孩手中的烟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8岁的小勇和11岁的小强共同赔偿小花医疗费18570元。 3个孩子都是外地来沪打工家庭的子女,租住在浦东城郊接合部的一处民房内。2003年2月4日,小花妈妈将装有200余根棒状烟花的塑料袋套在小花手上让其玩耍。不久,汪母听
小花告诉大人:“两个小哥哥叫我一起玩,并用打火机点燃我手上的烟花,炸伤了我的脸。当时一个小哥哥的爸爸也在场,我被炸伤后,两个小哥哥跑掉了。”小勇、小强却不承认曾与小花一起玩耍,称只是看见了受伤的小花。但他们的陈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小花将小勇、小强告上法庭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小花医疗费18570元。两被告不服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花父母作为监护人,将危险物品套在小花手上让其玩耍,并疏于管理,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小花虽未能提供小强、小勇与她一起共同实施危险行为的直接证据,但小强、小勇两人的陈述及小勇在派出所和法院的陈述均存在自相矛盾和不能吻合之处。 根据相关证据及日常经验,可推定小强、小勇与小花一起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虽然小强和小勇在二审期间提供了一份新的证人证言,证明证人看到小花一人出入事发地点。但是,这一证据不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而且不符合法定的客观不能提供的事由范围,因此是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证据规则,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上海市一中院判决驳回小强和小勇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