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重申未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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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9日21:46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9日电(记者朱玉)卫生部日前就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作出批复,重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批复强调,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使用非卫生技术
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即“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批复指出,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取得医师资格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审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