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戒毒女,长洲戒毒所原所长被判入狱两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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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08:58 金羊网-新快报 | |||||||||
《戒毒女被卖给“鸡头”》追踪:涉嫌滥用职权,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定 新快报讯(记者 岳杨 刘桔)戒毒女被戒毒所管教卖给“鸡头”一案又有新动向,前日下午,长洲戒毒所原所长罗贤文因滥用职权罪被黄埔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此,长洲戒毒所已有5人“栽倒”在此案之上。
控方批准出所不合规定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10月15日,长洲戒毒所原所长罗贤文违反关于“强制戒毒人员出所须由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领回”的规定,明知来接女戒毒人员董某出所的人不符合条件,仍批准董某出所,造成董某由“鸡头”出资接走后,被强迫卖淫的严重后果。 因此,检察院认为,长洲戒毒所是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罗贤文身为该所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方恶劣影响不是罗造成的 其辩护律师在庭上提出,罗贤文所在的单位是广东省第二疗养院,其只是一个事业性单位,不属国家机关的范畴,罗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身份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另外,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明确规定其犯罪后果必须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辩护律师指出,本案没有造成“重大损失”,而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且这种“恶劣的社会影响”并不是罗贤文不遵守戒毒人员出所的相关规定造成的,而是由那些构成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分子造成的,因此,罗贤文的行为在客观上也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黄埔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罗贤文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