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食品厂打着质监局旗号售伪被起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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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16:09 新华网 | |||||||||
一家食品厂在其生产的伪劣肉制品的包装上大玩花活,自称为天津市质量监督局质量示范单位,直到被曝光,该食品厂的违法行为才大白天下。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起诉至法院。日前,天津市一中院一审认定,被告西青区某食品厂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包装上标注侵权字样;在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原告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诉称,今年2月22日,一家全国性媒体播报了被告西青区某食品厂利用病死猪肉生产销售肉制品的违法行为,节目中,被告的伪劣产品标签上私印有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质量示范单位的字样,此情况经报道后,在全国观众面前曝光。据此,原告认为,作为负有对产品质量检查、检验,监督职能的执法部门,其名称具有专属性,任何人不能使用。被告私自在其劣质产品标签上印制的字样,欺骗了消费者,给原告的名誉带来极大损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并以文字形式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被告西青区某食品厂对在印刷标签及包装时套用了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质量示范单位字样的事实无异议。但对原告所诉的事实不能认可,理由是被告主观上没有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且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原告名誉。另外,被告没有通过媒体侵害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劣质产品上标注天津市技术监督局质量示范单位字样,以欺骗的手段误导社会公众认为是原告授予被告的荣誉,使社会公众对原告执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误解。尤为严重的是被告的行为经媒体在全国曝光,让社会公众认为原告授予被告称号是严重的失职行为,给原告的信誉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严重损害,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行为。(完)(通讯员胡然、质宣)(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