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公有住房交易障碍再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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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1:32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任学光)石家庄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已购公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的出台消除了省会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省会住房二级市场进一步开放。 此次修订的有关政策包括以下内容:
今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中另有约定外,不再办理上市交易申请登记手续,并取消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取消其首次交易缴纳所得净收益的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归产权个人所有;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在按规定缴纳税费并补缴按当年房改成本价单位剩余产权计算的价款后,收入全部归产权个人所有。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前一年或出售后一年内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购房款多于售房款的,其等值部分免征契税,超值部分按相应税率计征;购房款少于售房款的,免征契税。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购房者应按上市交易当年房改成本价的1%,补缴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已购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补缴的部分应依法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已购公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补缴的部分应按已购公房原产权单位的财物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或返还原产权单位,专项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