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首部粮食规章赋予粮食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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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6: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我省首部粮食规章《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施行,这标志着地方粮食流通立法在我省实现零的突破。 该《办法》规定,储备粮应当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内容包括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提出、批准及实施程序等。
该《办法》规定了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情形。即出现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时才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办法同时还规定了省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省政府有权直接决定动用省级储备粮。 该《办法》赋予省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权,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违法行为有监督检查权、纠正处理权和行政制裁权。《办法》明确规定,承储企业违反规定,由省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报记者 靳生 石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