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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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09:04 海南新闻网-南国都市报 | |||||||||
广泛开展未成年人道德实践活动 充分利用各种法定节日,传统节日(如“三月三”等)、革命领袖、民族英雄、杰出名人等历史人物的诞辰和逝世纪念日,建党纪念日、红军长征、海南解放和建省办经济特区、江泽民为抗洪英雄李向群题词等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九一八”等国耻纪念日,以及未成年人的入学、入队、入团、成人宣誓等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集中开展思想道德主题宣传
组织“海南红色之旅”,组织夏令营、冬令营、革命圣地游等道德实践活动。坚决制止利用夏(冬)令营的名义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明办、团省委、省关工委 推进青少年读书计划 开展“让自己健康成长———未成年人品德情操读书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海南省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组织专家编写《海南英雄谱》、《未成年人品德情操教育四字经》等读本,在全省广泛开展教育和实践活动。 牵头单位:省文明办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团省委 每个市县建设一个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研究制定《海南省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五年规划》,对现有阵地进行扩建、改造,加强管理;对没有阵地的市县,列入规划,逐步建设。争取3-5年达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的要求:每个市县都建设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发改厅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建设厅、省发改厅、省文体厅、团省委、省妇联 博物馆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 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创造条件对全社会开放,对中小学生集体参观一律实行免票,对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家长携带未成年人参观的,对未成年人免票。要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改正,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 牵头单位:省文体厅 责任单位:省文体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关工委 每年9月定为“民族精神教育月” 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德育资源,扎实推进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思想道德建设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中小学教育的全过程,并将每年9月份定为“民族精神教育月”。 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教育工委、省少工委 开展科学健康知识接力传阅活动 组织“爱心手拉手———海南百万青少年科学健康知识接力大行动”,由团省委编印并赠送《海南青少年健康知识读本》10万册,在2年时间内在青少年中进行接力传阅的人数达100万。切实加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力加强中学生青春期的性知识教育。有条件的中小学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合格的心理咨询教师。 牵头单位:团省委、省教育厅 责任单位: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计划生育局 加强流动人口家庭子女的义务教育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流入地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服务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办、省残联 让少儿电影走进校园 大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少年儿童电影发行放映工作新路子,利用校园的礼堂、电教场馆或者流动放映设施,将电影送进校园,扩大少年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 责任单位:省文体厅、省教育厅 让少年儿童看上自己的电视节目 切实抓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在我省的落地、覆盖工作。推动、指导电台、电视台开设和办好少儿专栏或专题节目。海南广播电视台要创造条件开设少儿频道。 责任单位:省文体厅、海南广播电视台 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 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内不得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按照取缔非法、控制总量、加强监管、完善自律、创新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网吧的整治和管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的规定,在网吧终端设备上安装封堵色情等不健康内容的过滤软件,打击违法行动。推广绿色上网软件,为家长监管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上网行为提供有效技术手段。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文体厅、省信息产业局 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教育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未成年犯和劳教人员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围绕校园安全、治安防范、交通安全、防灾避险等主题,广泛创建“法治示范校园”,深化“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维护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团省委、省司法厅 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团省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文体厅 打击假冒伪劣儿童生活、学习用品 加强对未成年人饮用品和学习用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儿童生活、学习用品的违法行为,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牵头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责任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卫生厅 本报记者 陈正毅 (本报海口6月10日讯) 作者:陈正毅 (来源:南国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