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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企业未结清的应收货款也应及时申报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16:34 新华网

  新华网南昌6月11日电(李兴文、郭剑)针对一些企业因货款没有及时回收而不开具销售发票,财务上也不作销售入账、不申报纳税的做法,税务部门提醒:这是典型的税务违法行为。企业未结清的分期应收货款也必须及时申报纳税,否则一旦查实,不但要被追缴应纳税款和追补滞纳金,还要被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02年4月,湖北一家电子厂向南昌一家无线电厂购买价值5万多元的电子元件,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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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厂方只付款1万元,剩余货款双方约定在同年5月底前付清。但时至今日,剩余货款仍未支付。南昌这家无线电厂未将这笔货款作销售入账,也没有申报纳税。

  今年5月,南昌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这家无线电厂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稽查人员对企业追缴了未缴的增值税,同时追补了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一倍的罚款。企业认为,截至目前还未收回货款,已造成巨大损失,怎么还要补税、罚款?对于这样的处罚决定,一时难以理解。

  税务部门解释说,在这起案件中,南昌这家无线电厂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就纳税的发生时间而言,依据有关税法规定,就是双方约定的2002年5月底,但是企业当时却没有申报纳税。新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部门提醒说,当前一些企业为了促销自己的产品,往往采取赊销、分期付款、返利等优惠方式销售货物,而购货方则以各种理由拖欠或拒付货款。作为纳税人,既要防止商业欺诈,更要注意不能触犯国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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