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以他人名义花钱买房被人占却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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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1日16:45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徐运6月11日报道:以他人的名义买房,最后房屋竟被人“鸠占鹊巢”,由于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取证方面的问题,“受害人”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法院一审判处蔡女士败诉,驳回蔡女士要求侄女蔡某归还房屋的请求。上海的律师提醒购房者必须签订书面协议以确定所有权的归属。 2000年8月,持香港护照的蔡女士看中了上海市古美西路的一套内销住房。按照当时政
同年9月1日,蔡女士支付了16.5万元的房款,以蔡某的名义买下了这套房屋。9月29日,房屋被登记在蔡某名下,为此蔡某顺利办理到了蓝印户口。2000年底,蔡女士在未更改产权情况下回了香港。去年10月,蔡女士到上海时发现蔡某不仅将房屋的门锁换掉,还以产权人的身份拒绝她入住。 蔡女士在多次交涉未果后将蔡某告上了法庭,蔡女士出示了出具购房出资的证明及一盒与蔡某对话的录音带。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购买房屋的钱款虽然是由蔡女士出的,而且能确定蔡女士最初的想法是要购买房屋并成为产权人,帮助蔡某办理蓝印户口也是出于好意。但受当时的政策限制,作为香港居民的蔡女士是不能购买内销商品房的,故蔡女士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而签订书面协议。现在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蔡某,应看作蔡某就是房屋的所有人。蔡女士作为出资人可以向蔡某主张还款,却不能要回房屋。据此,闵行区法院一审驳回了蔡女士要求蔡某归还房屋的请求。 对于这起因购买房屋纠纷而引起一家人“反目成仇”的案件,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席园春、黄莹律师认为蔡女士因缺乏一份与蔡某之间的协议而无法确定其付款行为的性质,因而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本案中发生所有权争议的房屋是内销商品房,受当时政策限制,作为香港居民的蔡女士是不能购买内销商品房的,她虽然是出于好意帮助蔡某办理蓝印户口,但也是为了自己能达到规避国家政策买到内销商品房的非法目的。即便她有充分证据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她所有,也将由于她无权购买内销商品房的事实,使该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