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判组织男性卖淫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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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3:47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6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组织男性向男同性恋者卖淫的两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先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周德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3年7月,被告人刘先志与同案人江波(在逃)在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一民居内共同设立了名为“男之梦”的面向男性服务的营业场所,招募多名男
2003年6月,被告人周德明在一民房内,安置10多名男青年住宿,并限制其活动自由。同时安排这些男青年外出在某酒店房间内向男性顾客提供性服务。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此类型犯罪的条款,对男同性恋卖淫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争议。越秀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