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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将再审19年前“旧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06:24 荆楚在线-楚天金报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记者艾红霞通讯员晓亮报道:由原武昌县(现江夏区)检察院于1985年立案侦查的胡允洪涉嫌贪污一案,经过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终审判处3年零6个月、再审改判无罪后,仍没能尘埃落定。记者昨悉,经武汉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已对此案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院近日将开庭审理此案。

  胡允洪原为武昌县法泗信用社会计。因群众举报,1985年7月,武昌县检察院对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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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后查明胡在任本单位会计期间,于1984年9月至1985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私自动用该社集体户存款5万余元借给他人使用。1985年7月,该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其提起公诉。

  1985年9月19日,武昌县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胡有期徒刑7年,胡不服提出上诉,武汉中院于同年10月19日终审(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该裁定生效后,1988年11月,武汉中院以发现原判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为由,对此案进行再审,只认定胡涉嫌贪污的金额为15464.55元,于1988年12月8日改判其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2002年7月,胡向武汉中院提出申诉。该院再审认为,胡将挪用的15464.55元款项在案发前归还入账,未给国家和集体造成损失,于同年12月16日对胡宣告无罪。今年1月16日,武汉市检察院就该再审判决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再审没有认定胡贪污法泗菱米化工厂2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法院认定“胡允洪已将全部挪用款项在案发前归还入账”与事实不符;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开庭再审违反审判程序。今年3月26日,省检察院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据介绍,此案将于近日在省高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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