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七年后重庆恢复基金会申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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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10:28 新华网 | |||||||||
1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自6月起,在重庆市停止申请长达7年的基金会,恢复申请。据了解,这是由于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条例出台 据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刘韵秋介绍,根据“条例”规定,从6月起,有关部门
基金会设门槛 据了解,《基金会管理条例》明确了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据悉,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设立、资金使用、人员管理等都作出了硬性规定。 (记者冯超实习生任文劼)(来源:重庆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