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问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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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12:46 解放日报 | |||||||||
《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读者关心的一些问题,予以回答。 ——编者 何为"个人信用征信"?
答: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参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第2条) 征信原则是什么? 答:征信机构开展个人信用征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个人隐私,维护被征信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参照:同上,第5条) 个人信用信息有哪些范围? 答: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一是据以识别个人身份、反映个人家庭、职业等情况的个人基本信息;二是个人与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发生信贷关系而形成的信贷信息;三是个人与商业机构、公用事业服务机构发生赊购关系而形成的个人赊购、缴费信息;四是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公共记录信息:五是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参照:同上,第6条) 采集时要不要经本人同意? 答: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得到被征信个人的同意,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信贷、赊购、缴费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用信息;二、签证、评估、经纪、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人员,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受到行业组织惩戒的记录;三、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记录信息以及已经公开的个人信用信息。(参照:同上,第7条) 不得采集哪些个人信息? 答: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下列个人信息:一是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二是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参照:同上,第8条) (由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供稿) 《解放日报》 2004年02月27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