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铁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受贿被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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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15: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6月12日电深圳地铁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马恭元受贿241万元,另有442万元巨额境外财产来历不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对此案进行二审判决,判处马恭元无期徒刑。 马恭元,原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总经理。经法院审理查明:马恭元在担任深圳市市政工程公司经理、深圳市天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
1994年下半年,包工头林某为了能挂靠深圳市政工程公司对外承接工程,找到马恭元,马恭元表示同意挂靠。其后不久,马恭元向林某提出以其哥哥的名义合买一套商品房,并提供了交房款的账号,林某便付出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共人民币62万元,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后来,马恭元付给林某人民币7万元,作为其本人出资份额。2000年春节期间,林某得知马恭元的儿子出国读书,为了能在挂靠期间得到关照,便到马恭元办公室送给其1万美元。 1996年上半年,挂靠深圳市政工程公司的包工头庄某因工程款问题与投资方发生纠纷,马恭元代表深圳市政工程公司出面协调,收回了工程余款。 为表示感谢,庄某于1997年初以马恭元提供的身份证和相片,出资港币23.8万元购买了高尔夫球会会员卡一张,马恭元在其办公室收下该卡,并将卡和收据保管在香港的个人保险柜里。 1996年上半年,马恭元到香港期间,约见当时挂靠深圳市政工程公司、任海南分公司经理的郑某。马恭元提出向郑某借50万元港币,并要求帮忙开一个香港银行的账户。后郑某用马恭元提供的护照在香港亚洲商业银行西环分行以马恭元的名字开设了一个账户,当天郑某从自己的账户上转入港币30万元。后来,郑某又两次转入该账户港币20万元和港币50万元。马恭元收到这3笔港币后,撤销了西环分行的账户,将港币转至其在香港汇丰银行的个人账户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