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组织男子同性卖淫案开审 两老鸨蹲监(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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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16:1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两个“鸭”老鸨蹲监 本报讯昨天,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组织男性向男同性恋者卖淫的两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先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周德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 去年7月,被告人刘先志与同案人江波(在逃)在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海珠北路一民居内共同设立了名为“男之梦”的面向男性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外派发印有裸露男性上身图样,记载“空调、茶座、包房,24小时营业”字样,并附有被告人及同案人联系方式的宣传卡片,同时购置了床铺、淫秽影碟等用具,招募多名男青年为前往光顾的男性客人提供性服务,并从客人交纳的性服务费中提取每次30元作为营业收入。同年7月24日,公安人员根据举报,将被告人刘先志与在该处提供服务的男青年抓获。 上述两案性质相同,犯罪类型在全国尚属少见。我国法律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此类型犯罪的条款,对男同性恋卖淫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争议。越秀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从刑法的角度来讲,“卖淫”在内涵上应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发生性交等淫乱活动的行为;就其外延论,则包括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结、结识、讲价、支付、性交等行为。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建立变相卖淫场所,招募、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高原)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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