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宣判男性组织卖淫案 两名被告一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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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17:24 新华网 | |||||||||
6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组织男性向男同性恋者卖淫的两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刘先志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被告人周德明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3年7月,被告人刘先志与同案人江波(在逃)在没有办理任何登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海珠北路一民居内共同设立了名为“男之梦”的面向男性服务的营业场所,
2003年6月,被告人周德明承租广州市海珠中路一间民房,安置10多名男青年在此住宿,并限制其活动自由。同时安排这些男青年外出在某酒店房间内向男性顾客提供性服务,按次收取费用。同年9月5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将被告人在内的18人抓获归案。 上述两案性质相同,犯罪类型在全国尚属少见。我国法律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此类型犯罪的条款,对男同性恋卖淫是否构成犯罪也存在争议。越秀区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从刑法的角度来讲,“卖淫”在内涵上应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同性或异性发生性交等淫乱活动的行为;就其外延论,则包括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结、结识、讲价、支付、性交等行为。上述案件中,被告人刘先志、周德明建立变相卖淫场所,招募、容留多人卖淫,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已构成组织卖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