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共用”一个名 一女离婚法院遭遇尴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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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2日17:29 新华网 |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离奇的离婚案:四川女宋琼向法院递交两份民事诉状,一份要求与沈德离婚;另一份要求与沈波解除同居关系,而沈德与沈波系同胞兄弟。 2000年8月,现年33岁的四川籍打工妹宋琼来南通市务工,不久便与同乡沈德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10月,两人回四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返回南通继续打工。2003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适龄男女之间要确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履行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但本案中沈波是以他人的名义与宋琼领取结婚证,虽然沈波与宋琼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法律上并不能确认其关系的合法性,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宋琼要求解除与沈波的同居关系,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解除了宋琼与沈波的同居关系。(志明晓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