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砸坏的电脑应由谁来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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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3日08:16 解放军报 | |||||||||
成都军区某综合仓库赵干事近日到驻地某电脑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电脑。在坐公共汽车回家途中,当汽车正常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时,一名儿童突然闯红灯横穿马路,公共汽车驾驶员见状紧急刹车,避免了一起交通事故。但是,在惯性的作用下,一名乘客的手提箱从行李架上掉落下来,将赵干事新买的电脑砸坏。 看着刚买的电脑就被砸坏,赵干事要求这名乘客赔偿自己的损失,但该乘客却指着驾
了解事情的经过后,交警队的一名负责人给他们详细讲解了交通法规和民法的有关规定,指出在这起因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该小孩是引起险情人,该小孩的母亲作为他的监护人理应依法赔偿赵干事的损失。经过调解,这名小孩的母亲赔偿了赵干事的损失。(刘涛) 就事论法 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应视情而定 殷飞 这是一起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以损害较小合法利益来保护较大合法利益的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紧急避险应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有紧急危险存在;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即必须以损害较小的合法利益换取较大的合法利益)。在此种情况下紧急避险人因采取紧急避险而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享有免责权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因紧急避险而受到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这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如果险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洪水、台风等,一般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险情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则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就本例而言,该公共汽车驾驶员在面临突发危险的紧急情况下,果断采取紧急刹车措施,避免了一起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法定条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驾驶员对其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失享有免责权利。赵干事的电脑虽然是被一乘客的手提箱砸坏,但是,该手提箱从行李架上掉下来则完全是由于紧急刹车这一紧急避险行为引起的。因此,这名乘客没有过错,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对赵干事受到的损失他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引起这一紧急避险行为的险情是该小孩闯红灯横穿马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引起险情的这名小孩应对赵干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名小孩是一名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该小孩的母亲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赔偿赵干事的损失。(解放军报2004年06月13日第3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