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知识产权 打软件侵权官司证据保全关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3日15:02 新华网 | |||||||||
某公司先将一科技公司软件解锁后,又私自加工制作冒用对方产品外销,结果被该科技公司告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诉称:原告某公司2002年10月成功开发一组软件,获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2003年原告发现被告将其加
原告代理人荣邦律师事务所的许蔷律师认为,被告冒用原告产品销售自己的盗版产品,其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对侵权证据进行了及时保全,故本案开庭审理前,被告主动找到原告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点评:打软件侵权官司证据保全最关键 荣邦律师事务所许蔷律师表示: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脆弱性、易复制性、载体易发生变化的特点,所以常被他人解密,发生侵权行为。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自认为没有成熟方法和对策,而未能以诉讼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使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还纵容了侵权人,让其更加猖獗。实际上,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这一方面的立法还是比较完备的,权利受侵犯的企业只要及时有效地进行侵权证据保全,然后再利用诉讼手段应对侵权人,往往能够使合法权益获得保护。(完)(通讯员王京涛)(来源:新华网天津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