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实行村官审计制 干部离任前须接受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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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02:09 信息时报 | |||||||||
本报东莞讯 (记者 尹仁祥) 日前,记者从东莞市农业局获悉,《东莞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并于即日起开始施行,对所在编制镇区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村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将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该《办法》规定,凡在审计中出现有经济问题的,将其责任人移交上级纪检部门,给予党纪处分或处理,有涉嫌犯罪的,移送给当地司法机关。
范围:村委会正副主要负责人 该《办法》规定,东莞对村干部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机构中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包括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村干部。规定村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是,即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 要求村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任的,都应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主管全市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内容:财务收支管理9项 据了解,审计东莞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时,将组成项目审计组,配备至少2名以上的合法资格审计人员,同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具体对村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有9项包括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同时,重点审查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等情况。审计后,将审计结果向上级农村审计机构提交报告。 处罚:严重违纪人移交司法处理 《办法》还规定,对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的,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或隐瞒事实真相的,以及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等行为的村干部,或者审计出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有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的,情节程度轻微的,交给其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