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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当跳楼成为“作秀” 跳楼者该不该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09:20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记者 牟晓翼/文 王小明/图

  深读指引

  跳楼,本是一种让人悲悯与同情的轻生行为,但近年来在广州的大街小巷,市民们突然发现,跳楼正变成一场闹剧,以跳楼相要挟的人越来越多,几乎每一次跳楼“秀”,都会引起数百市民前来围观,导致交通瘫痪,扰乱了社会秩序,更要出动消防、公安、交警和急救等部门大量人力物力前往拯救。

  跳楼“秀”多为经济纠纷所致,此类跳楼者多为社会弱势群体,他们不懂得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问题,方出此下策。对此,西安已出台相关法规进行治安处罚,广州是否也应仿而效之?
图:这是跳楼,还是跳楼“秀”?

  【危害】:跳楼“秀”造成交通瘫痪

  据记者统计,自2003年8月份至2004年5月份,本报共报道跳楼事件29起,可以归纳为跳楼“秀”的就占了其中8起,每一起都给社会秩序带来不少负面影响,记者挑选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4起在此列举:

  2003年8月22日,英德一男子爬上广州火车站二楼候车室的楼台上,扬言要跳楼。但在被解救前,他竟手持砖头砸向楼下的旅客,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003年11月5日,一男子因买彩票屡次不中,爬上中山三路小学旁边工地的塔吊,一呆就是四个半小时。在这四个半小时里,他的举动引起数千市民围观,中山三路大塞车,交通一度瘫痪。

  2003年12月9日,一年轻女子自行爬上岗顶某酒店外的工程架上,大哭大闹称老公欺骗了她的感情和金钱。现场引起上千市民围观,堵塞该路段交通达90分钟。有意思的是,她竟将自己的私家车停靠在自己正下方,不知是何用意。在其老公写了“保证书”答应满足其所有要求后,这名女子主动走进升降机。2003年12月31日,一男子爬上东方广场32层高的天台,见没什么人注意竟自己报警,警方到达现场后又拒绝接受拯救。他与警方“周旋”了五个半小时之久,终于自行退回建筑物内。

  今年1月,一扬言自杀男子爬上白云区一高压电线塔,导致当地居民断电达1个多小时。另一扬言自杀男子爬上了高压线,导致广深铁路断电两个多小时。

  一次跳楼“秀”:需出动4个部门26名救援人员

  跳楼“秀”不仅扰乱社会秩序,更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参与拯救的有关部门要花费不少人力物力保证跳楼者的生命安全,而这笔费用全部要由政府承担。

  记者采访到的最近一次跳楼事件,发生在今年5月20日,地点在员村一横路旁边的一栋楼房5楼。一名身份为保姆的年轻女子从该楼7层自己的住房爬下,半蹲在5楼天台上达3个小时之久,期间竟然又哭又笑。她的举动引起周围数百市民围观,中山大道该路段交通一度堵塞。有关部门出动了大量人力物力前往拯救,其中交警部门出动3名交警疏散交通,公安部门出动6名警察负责维持秩序和参与拯救,消防部门出动两辆消防车和10余名队员负责拯救,急救中心委托广州天河区中医院派出一辆急救车和6名医护人员,所有人员在3个小时内想尽各种办法,却最终在5分钟内救下早已打消轻生念头的女子。

  【处罚】:西安:处罚扰乱秩序跳楼“秀”者

  西安市公安局日前发出《关于妥善处置以攀爬设施的方法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通知》,要求从4月26日起务必严肃处理攀爬公共设施“扬言自杀,要挟他人”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该通知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这类行为对公共秩序造成的危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当事者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4月26日中午,西安9名为讨工资欲“跳楼”的民工在被警方劝说解救后,受到治安警告处理。5月26日,西安某公司业务员为催要货款,酒后爬上塔吊扬言要自杀,经民警近20多分钟劝解被解救。其间,他的举动造成塔吊所在工地停工,附近交通堵塞,两辆110警车和三辆派出所的车一直“陪”在现场,两辆119救险车更是从大老远赶过来的。鉴于其造成的恶劣影响,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治安处罚。李某成为《通知》下发后首个因跳楼对公共秩序造成危害而受罚之人。

  广州:处罚与否有争议

  那么,广州目前有没有类似的规定呢?记者从法律界获悉,对跳楼者爬楼的举动,存在着赞成惩罚和反对惩罚两种观点,目前暂时没有相关法规,但如果其行为造成公共设施破坏,一样要接受惩罚。

  反方:应人性化对待轻生行为

  广州某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认为,要爬上高楼需要相当大的决心,轻生者如果不是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也不会闹到要去跳楼。“跳楼‘秀’这种说法是对轻生者的一种侮辱,谁闲着没事干会去爬那么高的地方?纵使他(她)提出要求也好,最终不跳也好,光是这种行为就可体现出他(她)所受到的巨大委屈。”

  刘律师表示,威胁跳楼者大多是有苦却无处申诉的弱势群体,实在没有办法才出此下策,目前没有也不应为这种走投无路的行为制定相关法规进行惩罚,应以人性化的社会公正性看待。他还说,如何保障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才是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的根本。

  正方:破坏公共财产应受罚

  市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陈副主任承认,目前广州在处罚这类行为的法规上还是一片空白,因为自杀属于个体对自己生命的决定权,虽然不提倡但在《刑法》里不属于犯罪。不过他认为,明显属于跳楼“秀”的行为,可以用相关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规予以规范。他还说,辨别其是否有自杀意向,最关键的是要看其提出的要求是否合法。

  从扰乱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跳楼者对自己所造成的交通堵塞、影响店铺正常经营等要负责;从破坏公共财产的角度出发,跳楼者还要对自己所爬场所正常工作或运营中断负责,如爬高压电线杆要终止供电等情况。

  市民:纵有天大的理由也不应该

  如今,记者在采访这些五花八门的事件时,早已听不到围观人群中传出惋惜和同情的声音,更多听到的却是诸如“肯定不会跳啦”、“真的想跳早就跳了,还用等那么久?”这样的讽刺评论。更有甚者,有不少人在跳楼者做欲跳却不跳的吓人举动时,开始大声起哄起来。5月20日记者在采访一宗跳楼事件时,身旁突然冒出一名姓甘的初中学生。这位甘同学对记者说:“你们也应该写一下这些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看看他们对社会资源造成多大的浪费?要这么多人陪着一个人紧张兮兮的,我觉得纵使有天大的理由也不应该!”

  有关部门:影响其正常工作

  记者采访了公安、消防和交警等部门,所有的部门都称拯救这些轻生人群确实是一种必须履行的责任,但他们也提出,轻生者们对社会资源造成了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部门的正常工作。

  交警部门主要在跳楼事件中负责疏散围观的人群,疏导被堵塞的交通。在接到报警后,他们会根据出事地点人口的疏密程度和交通状况调派不同的警力。有关工作人员称,在广州整体交通状况不是很好的状况下,要抽调部分警力去处理局部的交通堵塞,确实给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

  市消防局有关人员对频频出现的跳楼“秀”事件感到无可奈何,他称,每次消防部门都是在拯救工作中扮演重头戏,接到报警后一般要出动高空云梯车和抢险救援车各一部以及队员10多名,在紧急情况下还要铺设安全气垫。“有时真是感到没办法,看他(她)的表情就知道根本不会跳,但我们还是要把全套拯救措施做足,队员们既要充当调解员又要爬高拯救,真是又危险又辛苦。”

  另外,公安部门和急救中心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公安部门称,除了要拯救跳楼者,他们还要时刻提防围观人群中出现的各种犯罪分子,尤其是小偷。而急救中心派出的大量人力物力根本没有用武之地,只能全程陪在左右,最后无功而返。

  【结果】:以死相逼的口头协议无法律效力 解决问题还需依靠劳动保障部门

  跳楼“秀”的扮演者们已经将跳楼作为一种要挟手段,但归根结底,这个群体还是在利益受到了损害之后才出此下策的。据统计,自去年8月至今年5月本报采访到的8起跳楼“秀”中,两起为家庭或感情纠纷,剩下6起全部为经济纠纷,其中以劳资纠纷最为显著。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说,每年在广州发生的劳资纠纷不在少数,大部分都是单位拖欠了当事人的工资,其中小部分人走投无路,便有可能想出跳楼这种比较极端的方式表达不满。

  但有关人士强调,大部分情况并非绝对无法解决,而是由于被拖欠者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或者根本不知道该去哪个部门投诉。他还表示,那种聚众围堵马路,或是去政府门口拉横幅静坐示威等做法绝对不可取,更不用说会带来更大社会危害性的跳楼“秀”了。

  那么,这些跳楼“秀”的行为人是否在被解救下来以后,所有的要求都如愿以偿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据了解,跳楼者在威胁要跳时所提出的要求多为不合理的过分要求,有时更达到了自己应得利益的数倍之多,而负责交涉的人员,无论是警方还是当事人的亲戚家属朋友,都会答应以满足跳楼者的要求,作为解救方法之一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效力。

  另外,部分跳楼者还会要挟侵害其利益的对象,或是负责交涉的人员与其签订协议,以为可以在法律上保障其要求完全被满足。对此,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陈副主任说,这种协议或者合同已经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中有关“签订合同或协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其中一方以生命相要挟逼迫另一方签订协议是不公平的,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得不到任何保障。相反,跳楼者如果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要被追究责任。记者在采访时曾见到,2003年12月9日爬上岗顶某酒店外脚手架的女子,在被解救下来后马上被带到了附近某派出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建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对于许多事先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群众,只需提供可以证明自己曾在该单位工作过的证据即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按事实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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