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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政府职能改变管理方式,聚焦地方性法规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0:33 龙虎网

  22件地方性法规动“手术”

  日前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首批22件地方性法规动了“手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克勤说,对22件法规大动“手术”的主要原因是,有的对上位法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越权设定了许可事项;有的对上位法禁止性规定开了口子,设定了个别许可事项;有的设定了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的资格、资质;有的对应当或者可以通过行政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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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解决的问题,增设了许可环节或者事项……凡此种种,如果不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就与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然而,对于这22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却被少数人曲解成政府放弃或放松管理的表现。

  对此,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指出,清理许可事项,本质要求是政府转变职能,改变管理方式,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服务型政府。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并不意味着放松甚至放弃管理,而是要求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管,并且要加大监管力度。因此,在取消部分许可事项的同时,对与其相关的行政处罚条款作了必要的保留,有的还加大了处罚力度。此外,取消部分许可前置,转为行政内部程序,体现了便民与效率的原则。同时也要求政府部门之间切实履行法定的配合职责,特别是法规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的,该机关必须依法履行征求意见的责任,否则就是行政失职。

  取消发证环节,并不等于放松管理

  《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原先规定,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从事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运输的,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第33条规定,建设单位需要采用工程爆破的,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从事工程爆破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工程爆破资格证。目前,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准运证核发,公安机关也取消了工程爆破资格证的核法。但取消这证那证,并不等于放松或放弃管理,而是要依法强化管理。

  修改后的《南京市消防管理办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车辆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33条规定,施工单位需要采用工程爆破的,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工程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批准。

  除此之外,类似的法规修改还有:《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原先规定,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取消行政机关的培训合格证后,并不等于为市民餐桌安全把关的检测人员,可以任意调配。因此,修改后的规定明确:“从事检测蔬菜农药残留量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等。

  取消事前审批事项,部分法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

  工程弃置渣土,必须到渣土管理机构申办弃置手续;在市区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站点,需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须事先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在22件地方性法规中,类似的审批事项已经取消。但是并不意味着以后可以乱倒渣土、占道洗车、乱搭违建,相反此类行为可能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据介绍,在地方性法规修改过程中,多数条款在取消许可事项的同时,保留了必要的行政处罚条款。而且加重处罚力度的条款比比皆是——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第32条原先规定,未经批准运输渣土的,每货车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法规修改后,则大大强化了处罚力度:“未按规定时间、方式运输渣土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样,在道路和临街空地清洗、修理机动车辆污染路面的,处罚力度从原来的5至10元,提高到50元以上200元以下。

  此外,《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在城区饲养鸡、鸭、鹅、食用鸽、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的,处罚标准从原来的50元以下,修改为以每只(头)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公厕,未按期恢复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千分之五罚款。

  作者:张小川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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