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实现政府机关和新闻媒体的良性互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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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0:54 红网 | |||||||||
作者:尹辉 13日的《京华时报》传来好消息,北京市朝阳区推出街乡新闻发言人——率先把新闻发言人制度从局级领导向二级班子延伸,据悉,这在全国的区级行政单位中尚属首次。然而,更令笔者兴奋的是朝阳区宣传部部长王少峰的一番话——“新闻媒体发现某位新闻发言人不配合新闻媒体、不适合做新闻消息发布时,可以向朝阳区反映,我们根据情况做调整”
应该说把新闻发言人制度逐级向下延伸是一种进步,因为它从更大范围内、纵深方向上保障和满足了新闻记者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但毋庸讳言,当前的新闻发言人制度还只是政府部门的单方面行为,还没能实现政府机关和新闻媒体的互动。而朝阳区的媒体可申诉淘汰发言人机制无疑是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实践摸索。 王部长提到了可申诉淘汰发言人的两种情况,一种是新闻发言人不配合新闻媒体,另一种是不适合做新闻消息发布。笔者以为,前者是对新闻发言人思想认识的起码要求,后者是对新闻发言人业务素质的最低标准。在新闻发言人制度没有在全国大范围实行的时候,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某些政府部门负责人对记者的“无可奉告”,这是一种典型的不配合新闻媒体的做法。有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以后,这种现象有所改观,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通报自己的工作情况,赢得了百姓的普遍赞誉。 但缺陷依然存在,人民群众和媒体急需知道的某些情况,往往会被新闻发言人巧妙的遮掩起来。特别是在出现重特大事故后,新闻发言人的“外交辞令”开始多了起来,对于媒体的提问和追问支支吾吾,而真正有实质性内容的却往往被他们藏在心底。这种不配合新闻媒体的新闻发言人心里根本就没有保障大众知情权的思想觉悟,理应淘汰。当然,我们也不能把板子全部打在新闻发言人的身上,他们只不过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代言人,对于这种“不配合”的情况,我们更应该追究其幕后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与不配合的发言人相比,不适合做新闻消息发布的发言人造成的危害要小一些。但同样不容忽视,因为业务素质不高会造成信息的丢失、变形、误解甚至曲解。特别是随着国外媒体对中国的关注,应对国外媒体的提问也应该成为新闻发言人的必修课目,而这不仅仅是语言的沟通问题。 真的,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朝阳区的做法是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逐步完善,希望更多的政府部门能够借鉴,切切实实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