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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阴阳判决”暴露监督机制薄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1:03 新京报

  作者:王琳

  据《新京报》昨日报道,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新华在同一案件中,炮制了两份同一文号的民事判决书,将对原告有利的送达原告,对被告有利的送给被告。

  如果尊重我国法院恢复建制的短暂历史,且不回避在以往的实践中法官来源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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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会承认,“阴阳判决书”这种现象出现的关键在于:我们似乎仍缺乏能有效监督并可及时纠正这些令人“吃惊”的违法裁判的制度。

  从近十余年的司法改革实践看,我们并非不知道监督机制的重要意义,也并非缺乏具体的方案设计和制度安排。诸如不断被推上司法改革前台的“裁判文书公开”,早在1999年10月就已被写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5年来,这项为最高法院所重点强调,也为社会公众所殷切期盼的改革,在推广和践行中却并不令人乐观。不但不少基层法院以种种理由拒绝为裁判文书提供更多的公开载体,即便被树为典型的几家法院,也远未做到及时、持久、无保留的公开。而只有及时、坚持不懈和无保留的公开,才能让公众(而不仅仅是当事人)

  “清晰地”看到国家司法权是否在法律和理性的范围内被运用、当事人的尊严和基本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了司法的尊重和保护、法官是否擅断乃至贪赃枉法的情形。

  公开裁判文书,必须保障公民可以便捷和无条件地看到所有的裁判文书。法院既不能为公民阅读裁判文书设置障碍,更不能有选择地公开自己愿意公开的那部分裁判文书。笔者注意到,不少法院以案件涉及未成人、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为由,任意决定公开或不公开裁判文书。必须指出,裁判文书公开并不违背法律针对特定案件作出的不公开审判的规定,即便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也必须公开宣判,这样,已经被“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就没有不能公开的理由。

  回头再看“阴阳判决书”。该案早在2002年11月15日就已审结并判决,然而直到2003年12月30日,原告和被告才收到判决书。如果结案后判决书能及时公开,“阴阳判决书”很可能就不会出现,即便出现,也很可能在公开后的短时间内就被发现并被得到及时纠正。

  由此看来,“阴阳判决书”暴露出的绝不仅仅是作为个体的一位法官的素质之忧,更暴露出作为整体的法院在监督机制上的薄弱。因而,笔者期待“阴阳判决书”能够在荆州中院及更多的法院催生出裁判文书公开等具体的制度建设,而不仅是一场虽轰轰烈烈却难收实效的“警示教育活动”。关注司法的公众其实已清楚地看到,“以公开促公正”的阻碍既有人力或物力的不足,也在于司法机关自身是否有刮骨疗伤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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