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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道路违规经营者将被重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2:17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昨日,来自全国各地交通系统的负责人云集春城学习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今后违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一律处以重罚。

  《道路运输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道路运输工作的行政法规,从7月1日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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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货运驾驶员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入承运人责任险。凡是违反条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或扬撒的,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货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吴宝珠(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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