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人跳车死亡 个人负主要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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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3:07 新华网 | |||||||||
2003年12月5日,在109国道发生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因车辆刹车失灵,乘车人才仁多杰逃生跳车后, 不幸身亡。而今,为了死者的死亡赔偿,引发了一场复杂的官司。 去年12月5日,司机张志明驾驶着挂靠在共和县汽车站的重型货车从玉树藏族自治州驶向西宁。当车行驶到109 国道时,汽车忽然刹车失灵,车子急速前行,才仁多杰见状后跳车,使头部受伤,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最后,一张交通事 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张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茶汉素法庭经审理查明,共和县汽车站系张志明驾驶车辆的所有权人,要承担事故的连带责任 。在法庭的调解下,死者家属和司机达成了由司机赔偿30%损失的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