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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商店安全套“偷一罚十”没有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3:57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频道6月14日消息:“偷一罚十”是一些商家惯用的惩罚手段。前天,邓某在某超市购物中误将安全套当赠品带出,被发现后,邓某与超市在“偷一罚十”的处理方法上达成了一致。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6月12日晚9点,邓先生与朋友去本市某大型超市购物,在家具区的一个沙发上看见散放着11只安全套。邓先生以为这些安全套是超市免费发放的,随手将这些安全套带出了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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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被门口的保安拦下。了解情况后,超市保安给了邓先生两种结果:立即报警;根据超市“偷一罚十”的规定,以40元的零售价买下安全套,并交纳400元的赔偿金。由于当时天色已晚,邓先生选择了后者。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朱汉华律师认为:商家“偷一罚十”的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据行政处罚法,只有国家机关才能进行处罚,商场没有处罚权。即使是对方错了,商家也绝不能以非法手段擅自处罚。如偷窃行为证据确凿,“小偷”同意按“偷一罚十”处置,则极有可能会使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偷窃者逃脱。邓某当时同意接受“偷一罚十”的处理方法,可能处在一种心理被压迫的无奈状态,并非自身所愿。

  “超市没有行政处罚权,因此邓某遇到此事应立即报警,交由警方处理。”上海求实事务所的申求实律师则提出,但此事中,“偷一罚十”被双方认可,也就意味着邓某同意接受了商家的这种民事处罚。

  (来源:来源: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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