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市民首诉"政府信息不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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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6:05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6月14日消息:经过15个工作日的等待,上海市民董铭6月7日从徐汇区房地局得到的回复依然是:她不能查阅岳阳路200弄14号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房屋产权的相关原始材料。于是,董铭决定选择诉讼——状告徐汇区房地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6月11日,董铭一纸诉状递至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徐汇区房地局确实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目的:希望政府真正信息公开 昨天,董铭的诉讼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诉讼的目的主要是想请求徐汇区房地局确实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向董铭提供查阅相关信息的便利,虽然对胜诉我们也没有多少把握。” 虽然“对胜诉没有把握”,但何国平还是希望,对政府信息公开首次提起的这起诉讼能让包括徐汇区房地局在内的相关政府部门,能真正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以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回放:查阅房屋产权资料被拒 按照董铭说法,岳阳路200弄14号是其父亲在解放前购买的,但作为关键证据的房屋产权相关原始资料却只有徐汇区房地局保存。她几度寻求查阅,却均无结果。 今年5月10日,受董铭委托的律师何国平和王世兵持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前往徐汇区房地局档案科申请查阅,但该局工作人员拒绝了两位律师的要求。何国平回忆说:“我们请求徐汇区房地局出具书面意见,但被拒绝,连正常的查阅登记手续也不予办理。” 对何国平的说法,徐汇区房地局档案中心副主任吴荣法告诉记者,由于当时经工作人员查询后得知该处房产并非董铭所有,“因此没有必要进行登记”。 在此情况下,5月20日,何国平、王世兵律师通过快递方式向徐汇区房地局送交了要求查阅的函件,之后就开始等待,但15个工作日后得到的答复仍是不能查阅。 争议一:是否有权查阅相关材料 在对徐汇区房地局提起的行政诉讼中,董铭希望徐汇区房地局能向其提供岳阳路200弄14号1947年9月1日至1968年7月16日期间房屋产权的相关原始材料。 董铭说:“我父亲1968年7月16日以前住在那里,这已得到相关部门确认。”作为证据,她向记者出示了上海市徐汇区档案馆和上海市公安局天平路派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材料中说明:1968年7月16日以前,董铭与其父亲、母亲居住在岳阳路200弄14号。 在董铭及其律师何国平看来,按照上海市政府于今年1月20日颁布并在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董铭要求查阅的房屋产权原始资料并不属于“免于公开的内容”,徐汇区房地局应当提供查阅的便利。“而徐汇区房地局仅以该处房屋产权人非董铭的父亲为由就拒绝了我们的请求”。 对董铭及其律师的这一说法,吴荣法表示,董铭要求查阅的内容属于“免于公开的内容”。吴荣法解释说,董铭所说的那处房产,经查阅属于法商中国建业地产公司,解放后已由有关部门接管。根据199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材料查阅暂行规定》,只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或其代理人才可查阅与房产有关的原始凭证。吴荣法说:“董铭并非那处房产的所有人或者权利人,按照上海市政府公布实施的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一旦对其公开将对他人隐私造成不正当的侵害,因此我们拒绝了她的要求。” 上海市徐汇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于明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之所以规定非房屋权利人不能拥有查阅的权利,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于明说:“如果非权利人在查阅获得相关信息后泄漏出去,这显然会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政府的这种作为也属于乱作为。” 对吴荣法的解释,包括董铭在内的当事人显然不满意。董铭告诉记者,由于当时岳阳路上的那处房产由多幢房屋组成,其父亲购买的仅为其中一幢,因此不可能拥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董铭说:“我父亲当时仅与房屋所有人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该处房产有购买和租赁等多种方式,我们是不可能取得业主资格的,因此否认我们是房产所有人显然不合理。” 在何国平看来,作为当事人,是否能仅凭徐汇区房地局的告知就不能享受查阅的权利值得商榷。他说:“这种单方面作出的告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值得怀疑。” 争议二:是否确实履行公开义务 徐汇区房地局是否确实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是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 对于徐汇区房地局在6月7日出具的关于拒绝查阅的答复函,何国平认为徐汇区房地局并未确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何国平说,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徐汇区房地局在确认该处房产是由有关部门接管后,应当书面告知“在何处可以查阅到相关材料”。 吴荣法显然无法认可何国平律师的这一说法。吴荣法告诉记者,徐汇区房地局档案中心仅保留有相关的档案目录,有关接管的材料只有上海市档案局保留,“我们已多次口头告知董铭”。对于未书面告知董铭及其代理律师一事,吴荣法表示,由于房地局方面了解到的情况是该处房产并非董铭的父亲所有,董铭无权查阅相关原始材料,加上已多次口头告知,“因此没有再次说明的必要,从这点上讲,我们已履行了告知的义务”。 何国平昨天告诉记者,虽然诉状已于上周五递交至徐汇区人民法院,但根据《行政诉讼法》,法院将在7天内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定。因此,董铭及其律师仍需等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