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官员解读征地补偿安置如何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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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6:32 龙虎网 | |||||||||
【龙虎网讯】国土资源部今年制定和公布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对此,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日前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采访。 据介绍,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具体包括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不包括对征地行为本身的听证。
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地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地方性土地管理法规规定的标准确定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该区域内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拟定或者修改时,应当举行听证。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听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地方性法规授权市、县政府制定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则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国土资源部门在组织听证时,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书,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广大农民都可以申请或者推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应当做成听证笔录,并根据听证笔录做成听证纪要,在报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附具听证纪要。 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是指某一具体的征地项目涉及的具体被征地块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与“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一个涉及具体当事人的方案,后者则是一个在一定区域内适用、不针对具体当事人的规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因此,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听证,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批前,应当告知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等有权要求听证的人,并根据其申请组织听证。 作者:夏珺 (来源:扬子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