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跳槽”引发商业官司 法院判他没侵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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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19:31 桂龙新闻网 | |||||||||
新桂网-南国今报讯(记者王缉宁)柳州首起因厂长辞职引发商业侵权的官司,近日终于“尘埃落定”——柳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柳州地区粮油运输贸易公司汽车修理厂败诉,“跳槽”厂长胜诉。 2002年6月,柳州地区粮油运输贸易公司汽车修理厂(下称修理厂)原厂长李建泉提出辞职,随即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
半年后,他接受柳州翔星汽车修理厂个体业主覃林宁聘请担任该厂业务员。一个多月后,翔星厂挂出了与修理厂一样的“江淮汽车特约维修站“的牌子。修理厂认为,李离开他们厂,把原厂的运作程序、关系网和客户情况等资源带到其加盟的翔星厂,把修理厂“坑”了。 2002年底,修理厂以李建泉“侵害商业经营秘密”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建泉在3年内不得参与外单位进行与原告修理厂相同的汽车特约维修活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 去年7月,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修理厂的诉请。 修理厂不服,认为被告李建泉将他们厂长期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资金建立起来的业务网、关系网和客户信息透露、移植给他人使用,侵犯了上诉人商业秘密。此外,被告到翔星厂后,一直沿用其在原告处当厂长时用于联系业务的小灵通和手机号码,误导和拉走原告的客户,使原告的业务被恶意分割,使原告的经营合同利益受到侵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的技术秘密两个方面。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必须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第二,该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必须不为公众所知悉。鉴于上诉人修理厂未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亦无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李建泉在停薪留职期间不得从事与修理厂汽车修理、维护方面相同的业务。而上诉人修理厂要求保护的“江淮汽车特约维修”等经营信息已为公开信息,因此,上诉人要求保护的经营和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至于被上诉人李建泉在停薪留职期间一直沿用的小灵通和手机号码,经法院查明属李的个人财产,亦不存在李利用上述通信工具侵犯上诉人商业秘密的事实。 据此,二审法院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作出终审判决。 来源:新桂网 责编:邱立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