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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升告江苏电视台侵权 法院判属正常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7:58 新华网

  北京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以江苏电视台播出的一期节目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江苏电视台及总编室编辑诉上法庭,要求停止名誉权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万元。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

  去年8月,恒升集团将江苏电视总台及总编室编辑黄某起诉至法院称,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在2002年7月30日的新闻栏目《零距离》中播出“神秘的索尼笔记本”节目,关于“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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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公司销售的索尼笔记本是水货,恒升公司不具有进口货物的权利”等报道不符合事实。恒升集团认为,报道使其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黄某是编辑,要负直接责任。因此要求江苏电视总台、黄某向恒升集团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要求江苏电视总台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黄某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江苏电视总台称没有在2002年7月30日报道过涉及恒升集团的内容,且报道内容真实,没有侵犯恒升集团的任何权利。黄某则认为恒升集团不具备案件主体资格,江苏电视总台报道的对象是北京恒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而不是恒升集团。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恒升集团的诉讼请求。恒升集团不服上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江苏电视总台的新闻报道涉及到恒升科技南京分公司以及恒升科技公司,并没有关于恒升集团的报道,也没有对于恒升商标的评价。因此恒升集团以拥有恒升商标为由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江苏电视总台的报道是对社会现象进行的正常舆论监督,没有虚构事实、侮辱、诽谤等情节,因而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同时,也不能证明其有侵权行为。(记者刘新雷范红萍)(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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