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教育机构承诺"包分配"须与学生签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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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8:25 新华网 | |||||||||
昨日,广东省教育厅出台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正在筹设民办学校不得招生 该《办法》内容包括,正在筹设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生;学校宣传中如果承
《办法》规定,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省招生。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设置广东省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跨省招生。跨省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在业务上应接受主办学校管理,协助主办学校完成招生、教学、管理和课程考试等组织工作。 招收境外学生须按规定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进行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正在筹设、被依法停止、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收费许可证须在校公示 对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收费问题,《办法》指出,学校必须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进行招生。应当在校园内方便公众阅读的显眼位置和交费场所,设立固定的公示栏或公示牌,公布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标准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学生学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申请退学退费的学生应当按省有关退费管理规定办理。 定期公布民办学校信誉 该《办法》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资格,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办学情况、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动情况以及其他有关信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誉记载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学生及其家长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工作的监督。 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筹办期间招收学生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审批机关撤销筹办批准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制发虚假招生宣传,骗取钱财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招生宣传不得含糊其词 《办法》明确指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不得含糊其词。 招生宣传应当清楚地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是否民办)、办学类型(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形式(全日制、业余制、培训班、课程班等)、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招生机构、招生性质(是否属于国家计划内招生);应当标明考试类型、考试科目、毕(结)业颁发证书种类、获得证书所需条件、颁发单位及国际、国内承认范围。 《办法》强调,招生宣传应当实事求是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办学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不得作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许诺。如有“推荐工作、包分配”等承诺的,应向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学生签订合同。招生宣传不得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内容。(秦晖赖红英)(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