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学校要建立信誉记载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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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8:58 金羊网-新快报 | |||||||||
“包分配”者要出具证明 新快报讯(记者 方夷敏 通讯员 赖红英)昨日,广东省教育厅下发了《广东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在民办学校招生、宣传、管理等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其中要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和主管机关应当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信誉记载制度,定期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教育厅明确,该法规适用于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等一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办法》还规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的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正在筹设的不得招生。禁止委托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招生宣传不得含糊其辞,不得作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许诺。如有“推荐工作、包分配”等承诺的,应向学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与学生签订合同。 另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在校园内公示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查询电话,收取学生学费应当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收费一律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按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对申请退学退费的学生应当按省有关退费管理规定办理。(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