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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9:0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惠安和关明)《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近日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方方面面作了详细规定。

  欠薪是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条例首次提出山西实行欠薪报告制。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拖欠职工工资的,应当自欠薪满1个月之日起7日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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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地方工会报告欠薪情况,报送偿还协议副本。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地方工会应当及时核实欠薪单位的欠薪情况,并对其履行偿还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超过3个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偿还职工工资。

  对职工(民工)最关注的工资问题,《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较详细地规定了许多具体要求,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该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工资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

  对职工(民工)的劳动安全有了法律保护硬性规定,如《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职工有权拒绝执行。

  打工者找工作,用人单位不得再收取抵押金、扣压身份证等证件。《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录用、接收职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违者由劳动部门责令退还,并按照每涉及1人处以1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职工(民工)的人身权利在《条例》中也有了具体法律保护,如《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暴力等手段强迫职工劳动,以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条例》中还规定劳动时间禁止随意延长,用人单位对职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不得采用加大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等。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总工会主席姚新章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依法保护职工权益,各级工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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