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买个人商业保险是“腐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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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9:33 沈阳今报 | |||||||||
郭松民机关单位,包括由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6月14日《京华时报》)的行为,在我看来,其实是运用权力对公共财富的一种再分配,它损害了社会公平,是一种新形式的腐败。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险不同,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尤其是商业性人身保险,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储蓄性质的保险合同,对投保
也许有人会说,难道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干部职工就不能享受保险了吗?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当然是肯定的。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单位的干部职工已经享受了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如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性保险,就等于享受了双份的“福利待遇”,这对于其他公民,特别是对那些连医疗费都没处报销,甚至只能靠低保维持生计的下岗职工来说,不是明显的不够公平吗?更何况,国家的相关政策也明确规定,投保商业保险的费用属于“个人承担”的范围,禁止在公款中支出。 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中的“公款”,目前看主要都是预算外的“自有资金”。这些资金的使用,都在“财政监管”的视线之外,极易诱发领导干部的腐败。各地都有领导干部在这个过程中借机吃“回扣”,为自己多买,为自己的亲属、子女“搭车”购买的情况发生。今年年初,原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交易营业部经理王勇就因挪用公款为自己购买商业保险而被判刑。因此,从挽救领导干部的角度说,禁止用公款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也是绝对必要的。 值得深思的是,北京市近年来已经不止一次地对滥用公款买个人商业保险的行为进行整改了———反复的整改说明了这个“潜规则”的顽固性,也说明我们还没有找到真正有效的办法来杜绝这种行为,这倒是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格外注意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