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用《消法》判医患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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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9:42 每日新报 | |||||||||
质疑医院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针患者一审获双倍赔偿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患者质疑医院治疗过程中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针,而将医院告上法院进行索赔。近日,这起本市首例适用《消法》的医患纠纷案一审有了结果:法院根据《消法》第49条判令被告医院给予患者双倍赔偿。
双方观点 原告诉称:原告今年1月到被告处就医,被告在给原告进行肌肉注射、输液瓶中配药时,连续4天都没有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注射针。第5日,被告再次违规操作时,原告拨打了12315举报投诉,经工商部门解决未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医疗费,并赔偿电话费、误工费、身体检查费、精神损失费等。 被告辩称:被告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不存在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注射针的情况。被告在输液操作及配液过程严格执行无菌操作,未给原告造成伤害。原、被告发生争议后,为缓解双方关系被告为原告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以表示被告的诚意。被告同意返还原告交纳的针管费用,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医患关系。被告作为医疗机构,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4号令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即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医疗机构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被告在向原告收取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注射针的费用后,却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注射针进行配药,此举既违反双方约定,又违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消法》第49条规定,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按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原告主张双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注射器、注射针的行为,法院还将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加强对被告监督管理,严肃处理被告的违规操作行为。原告其他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本案原告代理人—明扬律师事务所李明宇律师表示,这份判决令人满意,尤其是法院支持了患者对医疗费主张双倍赔偿的诉请。目前,医疗服务领域是否适用《消法》对医疗机构的欺诈行为进行惩罚性双倍赔偿始终存在争议。本案审理法院大胆适用《消法》第49条规定,认为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并判决被告医院双倍赔偿原告所支付的医疗费值得倡导,体现法院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的进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