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与司法局联手规范执行秩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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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9:42 每日新报 | |||||||||
张敬 新报讯【记者张敬】日前,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针对我市在公证和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状况,共同签署联合通知,下发全市相关机关执行,以依法规范公证执行秩序。
《通知》首先对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规定:一是公证书已经生效;二是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公证文书确定的权利人;三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四是申请执行的公证书有给付内容和明确的给付期限,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五是义务人在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并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六是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知》还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赋予强制执行的公证债权文字,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按诉讼费收费有关规定向法院交申请执行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经审查发现公证书或执行证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案件执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在15日内将公证卷宗退回公证机关并将执行结果书面告知公证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