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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叫停填湖造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09:56 扬子晚报

  昨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不得缩小湖泊面积,不得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安全;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湖泊;禁止围湖造地和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养殖。条例还对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和从事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活动,提出了不得影响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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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标,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开发建设项目和各项活动,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禁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的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禁止向湖泊倾倒、填埋有毒有害废弃物和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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