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旅行车祸赔偿规定 最高获赔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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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16:15 新华网 | |||||||||
昨(14)日,四川省旅游协会发布关于《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补充内容的信息,该补充条款对旅游中5个方面的赔偿作出了解释和规定。 1、旅行社在经营旅游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责任认定,保险公司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8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2、由于被保险人(旅行社)或其雇员、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出境旅游的游客被拒绝出境或前往国(和途经国)海关拒绝入境,引起游客的团费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3、游客误车、误船、误机、耽误行程,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4、因订房、订车、订票、订餐的差错给游客造成的不便或损失,依照有关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交通费、食宿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5、保险期限内,在被保险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内,因意外事故导致游客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人按《条款》约定,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本项责任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000元。(完)(记者 郑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