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案二审宣判 原总经理喻华峰改判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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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5日18:20 南方网 | |||||||||
南方网讯 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喻华峰贪污、行贿案进行二审宣判,以喻华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喻华峰在未经南方都市报编委会决议,亦未征得原分管南方都市报的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社委会委员、调研员李
2001年初至2002年4月,喻华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报并兼任南方都市报主编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次贿送李民英共800000元。其中,2001年初贿送200000元;2002年4月贿送600000元。期间,李民英对喻华峰虚增广告业绩的做法予以默许,并给予了关照和便利。 法院认为,上诉人喻华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方都市报副主编、分管广告部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喻华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