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适用“旧”保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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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2: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据新华社电眼下无论保险公司、车主都很想弄明白: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适用于5月1日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吗? 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这个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律咨询,对方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新标准的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并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毛晓梅)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