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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中学生钱物 郝某某一审被判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8:47 宁夏日报

  2003年12月18日上午,银川市某中学学生晓华(化名)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来到所在辖区派出所报案称:“在小区院内,一名外号叫小四的社会青年,采用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抢走他的现金40元……”就在当天,还有另外几名中学生来到派出所报案,述说了同样的遭遇,由此揭开了郝某某(24岁,初中文化程度)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中学生钱物的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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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方随即依法逮捕了郝某某。郝某某交待,从2002年12月至2003年12月的一年间,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抢劫学生钱物。今年5月18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此案时还查明,郝某某于2001年1月12日,伙同他人窜至银川市某中学门口,将该校学生王某(18岁)、蔡某某挟持到出租车上,强行带至唐徕渠边,对二人进行殴打,致王某轻伤。郝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1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9年6月25日释放。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郝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合法财物,且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郝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总和刑期1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00元。郝某某赔偿王某医疗费3342元。(本报记者陶涛)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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