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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理论:对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思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8:5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国有企业改制,就是要通过深化产权制度、用工制度改革这两大突破口,解决好国家对国有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国有企业对全民所有制职工承担无限责任的两个问题,从而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真正走向市场;使全民所有制职工从企业人转化为社会人,真正走向劳动力市场。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出资人、债权人、企业以及职工多方面的利益,是企业改制参与各方利益的一次重新调整和分配。对此,各级工会要积极探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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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在改制过程中以及改制后工会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寻找应对措施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工会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重要作用。一、改制企业工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源头参与不力,国家、职工利益保护不充分

  近年来,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改革措施还不配套,规则还不健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仍存在着低估贱卖、暗箱操作、隐匿资产、自买自卖、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虽然上级工会要求企业工会在资产评估中全过程参与,但事实上,企业工会往往是参与不上,监督不了,职工也无法知情。

  另外,职工利益在企业改制时受损的情况较为突出,一是对职工的经济补偿太少,难以体现出对国有企业职工几十年贡献的补偿;二是部分企业违背职工自愿入股的原则;三是部分企业对职工欠债较大,无力偿还对职工的欠账,无力补缴社会保险、无力偿还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等。

  2.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有弱化的趋向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面的不断扩大,改制企业不断增加,按说改制企业的工会组织建设也应同步加强。但事实上,一些改制企业撤并工会组织的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以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形式实行公有民营的企业,撤并工会组织的现象更为严重;改制企业工会干部“兼职化”倾向也很突出,难以腾出时间和精力从事工会工作;部分改制企业工会工作受到削弱,企业工会发挥作用的渠道不畅通,机制不健全,职代会形同虚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成了摆设。

  3.现有职代会制度面临新形势、新情况的挑战

  近年来,伴随着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在国有企业实行了几十年的职代会制度也面临着新形势、新情况带来的挑战。一是职代会与股东会的关系难理顺。股东会的职权大多具有决定和审议批准权,这与原职代会的职权有部分交叉或重叠。事实上职代会的职权在一些企业出现“空转”现象,成为一种摆设;二是劳动者利益与股东利益难协调,职工希望工资最大化,而股东希望红利最大化。由于职代会与股东会维护的角度不同,因而在履行职能上常发生冲撞;三是职代会的职权应根据企业性质进行相应调整和充实。

  4.工会经费问题成为制约工会工作的瓶颈

  工会经费是开展工会工作的经济基础,是工会作为社团法人的法定要件之一。《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一是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但是,由于企业改制的大面积铺开,加之一些企业不按《工会法》的规定拨缴工会经费,致使工会经费问题成为影响工会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职工下岗、分流、提前退休,精简人员,造成会员大量流失,经费因此而减少;一些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业主不愿或不缴工会经费。

  二、改制企业工会工作的应对措施

  第一,坚持改制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首先,要加大改制企业工会源头参与的力度。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改制企业工会应当积极主动参加企业改制工作机构,尤其是工会主要负责人要进入企业改制领导班子,参与、监督改制方案和有关政策制定的全过程,要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改制方案中得到较好的体现。

  其次,规范改制的民主程序,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企业工会要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防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改制方案成为既成事实。

  再次,履行公示程序,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对于企业所涉及的改制方案、步骤程序、资产评估、产权的重大变更、企业经营方向、法人治理结构、社会保险的清欠或缴纳、裁员及安置方案等,都必须进行公示,保证职工的知情权。

  第四,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确保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工会要督促行政做好对职工债务的清偿、欠发职工工资的偿还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工作。同时,要监督企业依照《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的程序进行人员裁减,及时发放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对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职工持股的企业,工会要督促企业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职工出具出资证明书,支持持股职工按法定程序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改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要随改随建,最大限度地把改制企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对整体改制的企业,工会组织名称应随企业名称的变化而变化;对联合、兼并的企业,应按领导体制的变化,理顺工会隶属关系和机构设置;对重组企业,应按民主程序重新选举工会主席;对租赁、承包、转让的企业,应按新建企业的要求组建工会。

  要加强会员会籍的管理,防止会员流失。企业改制形式不同,会员会籍的管理办法也应有所不同。对重组、兼并、联合的企业,应注意做好会员关系的接转;对出售、租赁、承包的企业,可以实行整体转移,也可以重新登记;对破产的企业,职工重新得到安置的应及时接转关系;对未实现再就业的职工,可通过上级主管工会或街道(社区)工会、工会联合会重新进行会员登记,待职工再就业后及时接转会员关系。

  第三,积极探索改制企业职代会的运行模式

  从实践经验来看,在全员持股的改制企业里,可试行股东会与职代会合二为一,并适当增加职代会的有关内容;对于非全员持股的改制企业,凡涉及企业经营发展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可先召开职代会,充分讨论、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董事会在充分听取、吸纳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再将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

  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对职代会的职权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来说,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一是知情建议权。有关企业改制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方案等事项要向职代会报告,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审议共决权。有关职工安置方案、工资分配方案、集体合同草案、重要规章制度、劳动保护措施等内容必须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三是审议决定权。对职工培训的目标、参加对象、经费使用等方面可行使决定权,这是职工民主管理应当突破的一个新的空间;四是选举、评议和罢免权。

  第四,理顺工作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与产权制度改革相配套,工会履行维护职能要通过多种渠道表现出来。首先,要依法指导职工签好劳动合同,用劳动合同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样可以降低劳动争议发生的几率;其次,通过与企业进行以工资为核心内容的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权的力量确定职工在企业中的身份和地位;再次,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体现职工主人翁的身份;第四,收好用好工会经费,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娱乐、文化活动及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工艺操作比赛、评选生产标兵等活动。

  在我国,企业与工会不是截然对立的,我们要在继承和创新的基础上,探索改制企业的工会工作,寻找工会工作与企业发展的结合点,从而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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