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今言:制定《考试法》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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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9:01 沈阳今报 | |||||||||
张天蔚 背景事件:昨天的今报15版报道了发生在河南的高考集体舞弊案。 尽管在高考之前,教育部官员就“放话”称:凡今年在考试中作弊者将被严肃处理。但“吓唬”还是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出现在各地的舞弊案件还是屡有披露。其中发生在河南的集体舞弊案,其手段比往年的类似案件更“先进”,而且从媒体调查的线索分析,还呈现出更加社会化的趋向。
虽然在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给出权威结论之前,舆论和公众还只能静观,但参照2000年广东电白、湖南嘉禾高考舞弊案的行政及司法处理结果,这次河南高考舞弊案的处理可能更为棘手。在广东电白、湖南嘉禾两起案件中,涉案的教育部门主管官员被处以有点“文不对题”的玩忽职守罪和贪污罪,而协助舞弊的监考教师,更是被处以据称是第一次使用的“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而如果此次河南高考舞弊案确系并无公职的“社会人员”所为,则以何种罪名治罪,就可能更费思量,所谓“严肃处理”,也可能因此而不那么容易落到实处。因此有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专门的《考试法》,看来并非无的放矢。在专家们的呼吁中,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考试法》并非仅对考试纪律环节而设,更是欲以法律的形式,对报名、考试、录取等整个招生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规或腐败现象进行预先防范。 一般说来,考试只是学校遴选学生的手段而已,似乎不必专门弄出一部法律来对付。但受教育资源相对紧缺的约束,中国的高考已经从一次遴选过程,演变为一次紧缺资源的无偿分配。于是相应的,考试过程的公平、公正便直接对应于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任何舞弊、腐败行为,都意味着对他人机会的剥夺,意味着对社会公平的破坏。而为了保证公平、公正,本来是各学校的自主行为,便不得不上升为国家行为。高考舞弊现象,成了中国社会的“不能承受之重”。在短时间内仍不可能对高考制度进行根本变革的前提下,制定一部《考试法》似乎已经变得迫在眉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