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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主的好消息新赔偿标准适用“旧”保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9:26 东南快报

  眼下无论保险公司、车主都很想弄明白: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适用于5月1日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并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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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无效。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日废止。该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很大。

  以上法律环境的变更,对机动车三者险这种以当事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业务产生了较大影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三者险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作者: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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