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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手机邮寄丢失 事主上法庭讨公道未得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09:46 桂龙新闻网

  都市报讯6月15日下午,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公开审理博白县邮政局因内部问题而导致寄件人所托寄的一部价值1000多元的手机丢失的纠纷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判令邮政局赔付卜永平52元的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请求。

  卜永平在博白县购买了价值1180元的手机一台,邮寄给在长沙读大学的女儿。他于2003年10月20日到博白县邮政局大楼营业厅办理特快专递邮寄手续。经营业厅营业员当面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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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永平交了特快专递费45元(包括包装费等)。

  之后,卜永平就开始和女儿联系,但过了几天,女儿还是没有收到手机,他遂要求博白县邮政局查询特快专递的下落,但此后邮政局每天都说在帮其查询。直至10多天后,博白县邮政局告知卜永平手机包裹在长沙已丢失。

  经卜永平多次索赔,博白县邮政局只同意按包裹邮寄费26元的两倍即52元赔付给卜永平,并退回卜永平邮寄费26元,合计共78元,但不同意赔偿卜永平的手机价款。卜永平不服,认为博白县邮政局在邮寄过程中丢失了其手机,致使其受到了损失,博白县邮政局应足额赔偿其损失。为此,卜永平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博白县邮政局赔偿其手机款1180元,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查询费、误工费、法律咨询费共250元。

  4月26日,博白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应按丢失的手机实际价值赔偿,与相应法律规定不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手机丢失后的查询费、误工费、法律咨询费共250元,因未能提供各项损失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国家邮政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第四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卜永平的诉讼请求。卜永平不服,上诉至玉林市中级法院。

  在二审开庭中,卜永平认为,被上诉人博白县邮政局不能说明邮包丢失的原因,甚至有故意侵吞(过错丢失)上诉人手机行为的可能。被上诉人律师则称,邮局确实在处理邮件过程中丢失了手机,但博白邮政局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赔偿和退还上诉人78元。法庭审理后认为,此案不适用《合同法》,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资料

  《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之规定,邮件的赔偿标准:

  (1) 保价邮件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邮件所申报的保价金额。

  (2) 保价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按保价金额赔偿,部分损毁或短少按实际损失的价值予以赔偿,但赔偿不超过保价金额。

  (3)如保价邮件价值高于邮章规定的最高保价限额发生部分损毁或短少,且损毁或短少的价值又不低于保价金额,也按实际保价金额予以赔偿。

  (4) 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二倍。

  (5) 凡因邮件丢失或全部损毁而进行赔偿后,应退回已收取的邮费。

  (6) 保价邮件因各种原因进行赔偿时,保价费均不退还。

  (7) 非用户责任使特快专递邮件逾限(以对外公布的全程时限为标准)造成寄件人申告时,应按所收邮费予以赔偿。 (记者伍世希)

  来源:新桂网

  责编:邱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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