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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观摩,我的隐私权在哪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0:01 大华网-汕头日报

  因流产过程被见习学生观摩,来自东北的打工妹梁某以隐私权遭到侵犯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医院败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目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这一案件,还未下达最终判决。据原告律师透露,案件双方有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原告梁某称,2003年9月2日,她在朋友初某的陪同下,在青岛市某医院实施无痛人工流产手术。手术进行中,她因药物麻醉处于昏迷状态,院方私自安排多名与手术无关的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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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观摩手术全过程。原告还称,期间,实习学生在手术室进进出出,初某提出异议,被告大夫谎称经过原告同意。手术结束后,她得知此事感到痛苦万分。梁某认为医院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严重侵害了个人隐私。

  被告医院认为,作为教学医院,教实习医生是被告的工作,属于公益事业范畴。实习医生具有特定的身份,病人就医,就代表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方式。而且,梁某口头同意了见习过程,并在手术中配合治疗。医院安排实习观摩符合国际上的医疗教学惯例,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约束不让实习医生做这样的见习。此外,这一案件属于名誉权纠纷,隐私权只是间接的保护,法律规定,只有对名誉权造成损害才构成侵权。而梁某所做的检查及治疗都严格保密,并没有对她的社会评价和名誉造成损害。因此,无论从法律角度和社会需要来讲,医院履行职务是合法谨慎的。

  此前,2004年1月,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未经患者同意组织见习人员观摩人工流产过程,被告青岛市某医院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要求赔偿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一审过程中,院方提供了手术医生孙某和教学带队教师江某的证人证言,证明手术前已获患者口头同意,且以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符合国际惯例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患者否认同意观摩,查病历记录亦无患者同意的记载或协议,为此,医院“患者已同意”、“手术中患者处于清醒状态”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市南区法院认为,人工流产将暴露女性的生殖器官,属女性隐私权保护范畴。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本是教学和公益需要,与公民隐私权存在一定冲突,但这种冲突的解决并非必须以损害一方的权利为代价。同时,教学医院组织教学见习为国际惯例,但不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学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权的手术并非国际惯例,至少我国法律并未授予教学医院可以侵害患者隐私权的特权。另外,医学院和医院也不是免费教学,让原告无偿提供医学教学人体教材,有失公允。其未经原告同意组织学生观摩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隐私权:患者难言难愈的“心病”

  成为医学实习生的教具,问诊、查体时被其他患者旁观旁听,病房床头卡暴露病情,门诊化验单被公开……在医院里,个人隐私不时被“曝光”,成为许多患者说不出口的一块“心病”。

  “医生检查后,七八名实习生都呼啦啦上来听心脏,连我都看烦了,更别提病人了。”在济南市一家大医院呼吸科病房外,向记者说起医院组织学生教学时,陪60岁的老父亲住院的蒋先生一脸无奈。“我们心里虽然不舒服,可到医院就得求着医生,哪敢提出什么要求?”

  蒋先生说,父亲的呼吸疾病比较特殊,进食困难,吃一顿饭得一个半小时。可能是由于病例特殊,医生就经常带学生来观摩讲解,一星期至少一两次,事先也没跟我们打招呼。病人的心情本来就不好,来这么一大帮学生评头论足,不但对治疗没有好处,反而会影响病人的情绪。

  在济南一家媒体工作的刘女士告诉记者,她有一次陪同表姐去做输卵管通液检查,病人躺在那里检查,下一个病人就等在旁边,而隔着一扇玻璃窗外,一群实习生在围观医生操作,其他病人也都在那儿看着。有一个等候在里面的病人受不了这种惊吓,哭着跑了。刘女士说:“医院可能觉得这很自然,但要是医生自己的妻子在众目睽睽下躺在那儿,他会是什么感受?”

  记者在济南市几家医院对患者及家属进行了随机调查,发现有过不愉快经历的不在少数。一些女性患者说,在医院被“暴露”一次,就好长时间忘不了,甚至几天睡不着觉。因为怕被“曝光”,一些小病干脆拖着,一想到去医院就心惊胆战。也有患者说,集体体检人多拥挤,更容易暴露隐私,一不小心让熟人看到,很是令人尴尬。

  山东省医院协会常务理事王祥才表示,医院应该保护病人的隐私,这个要求并不高。受医疗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医院在过去只关注治病,较少顾及病人的其他需要。随着患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医院一方面应转变观念,同时要为病人提供更多细节服务。有时候,一点小小的行动就能避免很多纠纷。比如,门诊化验单由专人管理,实习生观摩提前征求病人同意,维持好就诊秩序等等。

  法律界人士,患者享有隐私权不容质疑

  公民享有隐私权,然而走进医院的大门,在这个极易涉及个人隐私,而且难免向医疗人员暴露隐私的场所,患者是否还享有隐私权呢?针对这些疑惑,法律界人士称,医院里患者享有隐私权不容质疑。

  作为常识,医疗过程经常会涉及病人的隐私,尤其是一些敏感科室,如泌尿科、妇产科、生殖科。望、闻、问、切,每一种诊断方式都可能接触到病人的隐私部位,患者的隐私就显得不像在医院外那样完整。

  即将毕业的山东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张广吉说,对医院里病人隐私的特殊性应该从两个方面看:治疗有可能侵害到病人隐私时,医院要先征求病人意见,如果病人提出异议,医院就必须尊重患者的要求;另一方面,患者也应认识到,科研力量较强的教学、临床医院,能够提供更加优良的医疗服务,但也承担了部分教学任务,患者选择了这样的医院也就等于默认配合医疗教学,患者不能过分强调保护隐私,而置整个医学发展于不顾。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副主任医师孟彦等医学界人士表示,患者享有隐私权无可非议,但如果过分强调个人隐私对医学发展不利,一方面正常的医疗教学无法开展,影响医生的培养,另一方面,一些疑难病例由于患者拒绝配合而影响正常的医学科研。

  患者并不完全认可医生的看法。记者在随机调查中发现,患者的认识是多样化的,其中济南一位游姓小姐的话很有代表性:一般疾病配合医院教学可以理解,但涉及敏感部位的疾病,必须经过病人的同意。

  对此,山东秦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华忠说,患者作为公民,其合法的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治疗需要,患者需要适当地放弃部分隐私权,但这是一个需要界定的范畴。一般情况下,患者的隐私只能向与治疗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展示。在治疗的正常范围之外,患者隐私权的完整又是绝对的,这也是隐私排他性的突出表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医疗行业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在逐渐增强,一些医院采取了积极措施。比如孕妇生产时要求女医生接生,医院会尽量满足;男医生为女病人检查要保证有第三者在场;医院注射室一改过去一人打针旁边等一帮的现象,而将注射室隔离成数个小单间。

  患者隐私权纠纷凸显法律空白

  在医院这个特殊场所,患者的隐私权到底如何界定?医生的哪些行为算得上侵犯病人隐私?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医院、医生和法律界人士都表示,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缺导致患者隐私权纠纷易发、难防,有时很难说个明明白白。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丽萍说,隐私权利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但目前,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上还是个空白,被归属于名誉权的范畴,没有成为一项独立的人身权利。

  她认为,医院中患者的隐私权有一定特殊性。为了医治疾病,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是不可避免的,此时病人对医生有容忍的义务。而问题在于,医学实习生是未来的医生,毕竟还不是医生,对于治病不是必要人物,只是旁观者。另一方面,医院承担教学任务有历史传统,是一种普遍现象,符合医学的实践性特点。但教学医院如果缺乏行业法规的支持,就会产生医院习惯做法与患者权利要求之间的冲突。

  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坚勇表示,尽管民法理论和民法精神承认公民的隐私权利,但同时又存在法律空白。目前,“隐私权”在立法中还没有成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没有十分具体的规定,只是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保护公民隐私的内容。因此,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就涉及法官裁量权的问题,不同判断尺度就可能出现结论差异。法律禁止的是“宣扬隐私”,而医学实习生观摩是不是此种性质,各方就容易产生分歧。

  在采访中,医疗行业人士也表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让医院和医生左右为难。山东大学第二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孟彦说,在医院里到底哪些算隐私权?妇产科、生殖科与一般科室在隐私方面如何区别对待?病人有没有配合医学教学的义务?目前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只能靠医生自己把握,与患者进行沟通,但也让医院容易陷入纠纷。其实,在医生眼中,病人的性别、身体是没有差异的。另一方面,如果病人都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实习生,那么,医生怎么成长?医学如何进步?

  山东省医院协会常务理事王祥才认为,现在,患者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医院一些约定俗成的做法也需要调整,应充分考虑病人其他方面的需要。目前,医院在保护病人隐私方面也有一些规定,但都是分散贯穿在医疗操作程序中的要求。在患者隐私权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医疗行业的确有必要就这方面出台一套单独的规定。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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