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将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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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0:06 每日新报 | |||||||||
门莉娜 新报讯【记者门莉娜】国家有关部门近日发出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退(免)税申报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外贸企业可以在出口退税申报时不再提供“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据介绍,这次出台的文件,在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时限等方面做出了新规定。其中包括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取消专用税票,外贸企业从6月起出口的货物申报退税时可不再提供专用税票,但对退还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和其它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出口货物除外。 另外,货物报关出口后90日内必须申报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期限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2004年5月 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截止到 2004年 9月 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