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 新标准适用“旧”保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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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6日10:08 江南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眼下无论保险公司、车主都很想弄明白: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适用于5月1日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吗? 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这个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律咨询,对方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新标准的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日废止。该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很大。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赔偿比原来提高了一倍,死亡补偿费赔偿最高年限由10年调整为现在的20年;过去药费赔偿只限于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现在取消了该限制;新增了康复费、整容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 |||||||||